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若次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修改的,在本年12月进行修改并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需要修改的,-般个税APP会将之前已填报的扣除信息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次年,若需要修改可以后期自行修改。
次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重新确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5543 次浏览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