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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的“劳务”的界定是怎样的,包含哪些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9 5492 次浏览

    答:总局相关问答针对“可以分摊扣除的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答复意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综上,企业所得税口径中的劳务不等同于增值税界定的劳务企业所得税劳务包含增值税口径的劳务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