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士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对于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需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形式取得的,对于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划拨土地不可以单独计量和出售,因此,划拨土地以及以上的建筑物不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企业通过划拨形式取得土地,用于出租是否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9 5731 次浏览